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獨資經營之個人仍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因此父母將房屋無償借與子女獨資經營商號,非屬借與「他人」使用。但如為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即使父母為公司股東,依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釋,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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