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歡迎光臨全賀記帳士事務所 : 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營業登記|代理記帳及報稅 ▼▲▼
所址 /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66巷6號
電話 / 06-2616793
傳真 / 06-2911379
行動/0910-260423
記帳士/胡湘儀

上班時間 / 上午9:00 至 下午6:00 (週一至週五)

2014-10-31

父母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子女經營獨資組織及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否設算租賃收入不同

臺南市永康區李先生問:本人及鄰居分別將房屋無償提供給自己子女經營公司及獨資商號,為何僅本人被設算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獨資經營之個人仍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因此父母將房屋無償借與子女獨資經營商號,非屬借與「他人」使用。但如為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即使父母為公司股東,依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釋,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搜尋此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