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特銷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6月自其祖父贈與取得A房屋並於101年10月出售,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且持有A屋期間,甲君另有2戶房屋,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故甲君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務必依規定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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