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於103年8月29日函釋,營業人銷售興建之房屋,不論房屋坐落基地是否併同移轉,應不影響該房屋究否屬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認定,因此,營業人出售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之房屋予地主,再租回使用,係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免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許多營業人為使廠房更符合公司之需求,常與地主約定承租土地,以營業人(承租人)為廠房起造人,自行興建(即負擔興建費用),於廠房興建完成辦竣建物保存登記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地主,再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將廠房租回使用,此種營業人出售該自行興建之廠房予地主,其坐落基地雖未併同移轉,仍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可免課徵特銷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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