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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銷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特銷稅

如果賣方出售不動產應繳納之特銷稅與買方協議由其補貼,該筆特銷稅要不要計入銷售額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特銷稅應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所以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或有無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該筆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納特銷稅款均屬於買賣對價的一部份,依規定要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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