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
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其中所謂「買賣」,不論是納稅義務人自行出售,或是經法院查封拍賣,二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並無不同。又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之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可以提出原始購置房屋之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證明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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