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核實課稅的範圍包括以下4項:
一、未上市(櫃)股票。
二、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三、出售IPO股票,但排除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至於長期持有出售時課稅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所得四分之一課稅。
該分局表示,所得核實課稅係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而言,目前的稅率是15%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3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的損益金額如下: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IPO股票)100萬元。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50萬元。
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20萬元。
所以王先生103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為70萬元
【(100萬元×1/4)+(50萬元×1/2)+20萬元】
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為10.5萬元(70萬元×15%),
應於104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申報合併繳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IPO股票)100萬元。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50萬元。
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20萬元。
所以王先生103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為70萬元
【(100萬元×1/4)+(50萬元×1/2)+20萬元】
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為10.5萬元(70萬元×15%),
應於104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申報合併繳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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