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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分局指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外銷產品品質瑕疵,賠償國外進口商之外銷損失300萬元,但僅提示出口文件及進口商開立之證明,並未提示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責任之買賣合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以證明確實負有賠償損失責任,又因該筆外銷損失金額已達90萬元以上,甲公司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不合,經剔除該筆外銷損失補徵稅款。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如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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