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轄內甲君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該局查獲甲君有漏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6萬元。甲君不服,主張綜合所得稅係以收付實現為課徵原則,其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因尚未出售,財產交易所得並未實現,國稅局不應對其課稅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購入債權,並於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參與拍賣得標,進而以持有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則甲君原購入之「債權」關於抵繳部分,因執行法院准得標之甲君以其債權之「應受分配額」抵繳價金,其因抵繳所處分之債權額即為甲君之應受分配額,於減除原始取得債權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該債權之一切費用後,為甲君之財產交易損益。若甲君嗣後再將取得抵押物出售,係屬於二階段不同之財產交易,二階段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仍應分別於其因處分債權而取得抵押物及出售抵押物之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民眾,以購入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雖抵押物尚未出售,但處分債權如獲有利得,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