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為使民眾更加了解此令新規定,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楊先生與楊太太於95年4月1日結婚,楊先生於99年3月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102年2月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102年7月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如楊太太於103年10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7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16個月)加計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99年3月14日至102年2月14日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例二〕:汪先生係於結婚前100年5月1日購入房地,於101年9月1日與太太結婚,而於102年8月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103年4月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102年8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101年9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止,11個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若民眾有因銷售夫妻間移轉之房地應否課徵特銷稅疑義,可洽各地國稅局詢問,承辦人必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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