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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個人建屋出售,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但應辦理營業登記?

臺南市鄭先生詢問:個人於自有土地上建屋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惟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及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811663182號函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您,依前揭規定,個人建屋出售,雖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但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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