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新制自104年1月1日施行,首先適用的是在104年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者。例如公司組織有分配盈餘時,應於分配日10日內以「部分設算扣抵制度」申報股利憑單;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則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就應納稅額的半數繳納之。
南區國稅局再提醒營利事業,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除對本國個人股東、獨資、合夥有其影響外,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抵繳應扣繳稅額亦減半,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該局特別以範例製作新舊制對照表供參,以順利完成股利憑單及所得稅申報作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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