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時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若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中獎人如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而摸彩的獎如為實物獎品,則應按獎品的時價金額扣繳稅款。
該局表示,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