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其申報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1.若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皆可按全額扣除。
2.若死亡人無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義務,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1.若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皆可按全額扣除。
2.若死亡人無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義務,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分局舉例,A君60歲於103年2月15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則其103年度免稅額可以申報10,712元(即85,000元*46/365天),標準扣除額可列報9,956元(即79,000元*46/365天)。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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