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晚會、惜別茶會等各項員工活動費用,以及支付員工旅行、生日禮品、因公受傷慰問品、員工婚喪喜慶費用等等,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1月下旬除購買各式禮品100多萬元外,尚有支付餐廳餐費50多萬元,其進項稅額共計7萬多元已於3月份申報1—2月營業稅時提出扣抵,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結果,這些禮品及餐費是甲公司舉辦員工年終尾牙餐會的花費,因此進項稅額7萬多元依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甲公司除須補繳營業稅7萬多元外,還須多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要特別注意,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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