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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以「自己名義」無差額代為購買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代為購買貨物,於收付間並無差額,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臺南分局說明,公司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即使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於交付貨物予委託人時,仍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公司若以委託人名義購買貨物並於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且收取款項轉付無差額者,得以交付該憑證予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再次提醒,並非代收轉付間無差額,即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需注意是否符合視為銷售要件,以免漏開發票而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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