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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4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商號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人經營之獨資商號因故欲轉讓予B君經營,該商號所餘存之貨物及固定資產亦一併轉讓予B君,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獨資商號於營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獲多件類此案件,營業人將所經營商號名下之貨車轉讓予其他營業人,漏未開立發票而遭到補稅處罰之情事,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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