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部分漁民,因自力養殖之魚貨不足供應下游需求者,而向同業間購買魚貨支應,該銷售非自力養殖(捕獲)部分,與營業人批進魚貨進行銷售之營業行為無異,雖仍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前段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之產物,可免徵營業稅;惟並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自力養殖(捕獲)所得為0元之規定,應按該部分買賣魚貨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核實列報營利所得,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去年該局即查得有漁民誤解上述法規之意涵而漏未報繳所得稅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漁民銷售非屬自力養殖(捕獲)之魚貨收入,應主動誠實申報所得稅,否則經人提出檢舉或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倘漏稅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籲請留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