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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銀樓業者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歲末、春節前夕,不僅婚嫁增多且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又逢歐盟貨幣量化寬鬆避險需求,增加民眾對黃金之需求,銀樓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實體黃金商品銷售熱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1項第30款規定,上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故銀樓業者仍應於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銀樓業者誤以為所銷售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商品,因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或明知應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開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特別籲請銀樓業者,於銷售前揭黃金商品時記得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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