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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夫或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疑義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於102年12月購買1間小套房供自住使用,嗣於104年1月10日因結婚而遷入其配偶所有之公寓,因該套房已無使用需求,為省去經濟負擔,乃於104年2月7日出售,是否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地,若出售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尚有其他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條例已於104年1月7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於第5條第1項第12款增列如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經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以解釋令公布,核定凡「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者,係屬非短期投機,而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陳小姐於婚前名下僅有該小套房,且已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並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陳小姐於結婚後出售該小套房,縱使其配偶名下仍有一間公寓,仍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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