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捷運局其他工程之承攬公司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因延遲動工而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甲、丁、戊)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皆屬銷售額之範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上述取得之和解金亦屬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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