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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必再受到交際費列報上限金額的限制了!不過,公司行號必須注意要開立免扣繳憑單給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客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常常會以招待旅遊的方式來爭取業績,也就是說,公司行號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當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時,就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

公司行號這些旅遊支出,原來的規定是要列為交際費,但是,稅法對交際費訂有列報的上限金額,上限金額是以公司行號當年度銷貨及進貨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當這些旅遊支出和其他交際費合計數超過上限金額時,就無法全部列報為交際費。

財政部後來考慮到,這些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的旅遊支出,因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於交際費性質,因此在101年10月重新發布解釋令,自102年1月1日起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公司行號也必須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如有以達到一定購售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相關費用,應該以其他費用列支,並應注意在期限內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或客戶,受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也要記得列報為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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