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歡迎光臨全賀記帳士事務所 : 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營業登記|代理記帳及報稅 ▼▲▼
所址 /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66巷6號
電話 / 06-2616793
傳真 / 06-2911379
行動/0910-260423
記帳士/胡湘儀

上班時間 / 上午9:00 至 下午6:00 (週一至週五)

2015-03-10

買賣未取得或給予憑證,小心受罰

買賣商品理應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但若基於自身特殊目的考量,未依規定而為,小心觸法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而違章受罰,究其原因不外乎是:
一、不按正常管道進貨。
二、為逃漏稅捐。
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
四、疏忽遺忘等等。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營業人若於買賣商品時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不但會遭到補稅,有可能還連帶受到處罰,應該要特別留意。

該局呼籲,進貨及銷貨憑證均是商業交易的重要憑證,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將導致交易軌跡欠缺完整性,影響自身權益甚大,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搜尋此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