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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個人102年度出售股票獲利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民眾在102年度如有出售股票獲利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者,須在103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申報,但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未依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基於愛心辦稅,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於近日發函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在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3月6日在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2萬股,取得成本200,00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售出,成交金額240,000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因王小姐於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屬核實課稅範圍,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240,000元-200,000元-(720元+627元)】及應納稅額5,797元(38,653元×稅率15%)。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短、漏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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