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該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所以郭先生今年5月申報103年度撫養該2位子女,均無上述之情事,可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0,000元(每人25,000*2)。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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