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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若查得實際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君102年度出售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0,000元,差額260,000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以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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