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103年度出售嘉義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損失30萬元;同時另出售臺北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因此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先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而剩餘未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20萬元則可在104至106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扣除,該分局同時提醒財產交易損失不得扣除財產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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