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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依法可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103年度買賣房屋之損失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103年度出售嘉義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損失30萬元;同時另出售臺北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因此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先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而剩餘未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20萬元則可在104至106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扣除,該分局同時提醒財產交易損失不得扣除財產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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