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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是否也可以全數扣除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6月30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3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50,000元,因103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合計181天,按生存期間(181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74,383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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