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6月30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3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50,000元,因103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合計181天,按生存期間(181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74,383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6月30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3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50,000元,因103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合計181天,按生存期間(181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74,383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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