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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7

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基金投資有「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兩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同!營利事業的國內基金所得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的規定免徵所得稅,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所得則不能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列報為應稅所得繳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在停徵期間,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是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8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中,屬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餘500多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不能適用免徵所得稅的規定,所以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最後甲公司的課稅所得額必須加回國外基金所得500多萬元,核定補稅近90萬元,並處罰鍰50多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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