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的土地可納入計算範圍。該局於日前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繼承人列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未將被繼承人所遺登記原因註記為「共有物分割」之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地政機關查調追溯該筆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該筆土地是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應可納入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後,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增加200萬元,可減少遺產稅稅額約20萬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均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才可納入計算,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土地謄本顯示登記原因係分割或合併等狀態,可再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狀態,究係買賣、繼承或贈與等,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不能納入,請民眾多加注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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