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歡迎光臨全賀記帳士事務所 : 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營業登記|代理記帳及報稅 ▼▲▼
所址 /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66巷6號
電話 / 06-2616793
傳真 / 06-2911379
行動/0910-260423
記帳士/胡湘儀

上班時間 / 上午9:00 至 下午6:00 (週一至週五)

2015-09-25

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降低遺產稅負

申報遺產稅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較被繼承人財產為少時,可行使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可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的土地可納入計算範圍。該局於日前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繼承人列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未將被繼承人所遺登記原因註記為「共有物分割」之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地政機關查調追溯該筆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該筆土地是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應可納入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後,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增加200萬元,可減少遺產稅稅額約20萬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均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才可納入計算,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土地謄本顯示登記原因係分割或合併等狀態,可再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狀態,究係買賣、繼承或贈與等,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不能納入,請民眾多加注意。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沒有留言:

搜尋此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