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所以,公司欲將未達耐用年限的機器設備報廢,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向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者,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該所特別提醒,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更別忘了要將該筆廢料售價列為收益,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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