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除被投資事業已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之事實外,並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5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沒有合併、破產或清算的事實,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102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因此甲公司經該局核定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500多萬元,補稅8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而需列報投資損失,要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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