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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以下簡稱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上開財政部83年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惟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考量簡化稽徵作業及物價指數影響,自105年度起,修正調整現行參加人全年進貨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累進金額超過77,000元者,僅就超過部分課稅,課稅門檻額度77,000元內之進貨金額,得免再逐案檢具憑證供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始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

假設甲參加人105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955,000元、全年進貨商品之建議銷售總額為1,435,000元,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則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附表:
依上式所計算之營利所得,併計當年度個人其他各類所得,申報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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