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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得於鑑賞期後再寄送統一發票

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
於知名購物網站購買1台筆記型電腦,收到電腦時卻沒有拿到統一發票,是否漏開?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

消費者購買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商家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發貨前已收貨款之部分,應先開立),但網路購物不同於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鑑賞期內(收到商品之7日內)無條件退回解除買賣契約,所以財政部解釋,商家如已明白揭示其買賣條件合於上述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其於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分局指出,上述網路購物發票寄送規定,是考慮到消費者退貨時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將使商家增加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為減少爭議,商家於寄送商品時,應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消費者誤解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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