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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營業人捐贈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因尼伯特風災重創台東,營利事業除受有災損得申報災害損失外,如有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或機關團體,因未收取貨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並表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做愛心還被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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