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
2017-04-08
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有鑒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 我國境內自然人利用網際網路向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 機關、團體、組織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益普遍且頻繁, 為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 立法院於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 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 明定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 凡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 由自然人以網際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手機、平板) 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 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屬銷售電子勞務範疇, 自106年5月1日起,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有鑒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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