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有何獎勵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及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調帳查核案件之營利事業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免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四、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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