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並自106年5月1日施行。又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財政部乃訂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已於該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建置簡易登記平台,預計於106年4月21日上線,境外電商業者或其報稅代理人可先行至該平台瀏覽,該平台並自106年5月1日起提供稅籍登記之申請作業。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銷售額累積達登記門檻者,自106年5月1日起,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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