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該分局指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不得列入計算。
舉例說明,甲生前於105年5月贈與其配偶乙一筆土地,而甲於106年1月死亡,則該土地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視為遺產,是併入遺產總額。惟該土地係配偶乙無償取得,故不能主張列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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