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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將資金匯予親屬,不能舉證非屬贈與者,須繳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匯款至親屬帳戶,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間結匯美金230,000元至女兒乙君設於國外銀行的帳戶,換算新臺幣計6,868,800元,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外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匯款予其女係屬借貸非屬贈與。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仍應補稅及處罰。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財產所有人就其已移轉他人之財產,倘主張非屬無償贈與者,即負有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俾稽徵機關加以審酌。茍無法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稽徵機關依客觀上已有財產移轉之事實,自得據以認定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並歸屬贈與之法律效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親屬,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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