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也沒有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營利事業向其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請農民安心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偶有農民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之情形,致該營利事業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作為入帳憑證。農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農民銷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含自產農產加工品),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且無綜合所得稅課稅問題,請農民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因農民不願出具收據而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之情事,倘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