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國際運輸發達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國人至國外工作取得國外報酬甚為常見,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加計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基本所得額達670萬元以上(102年度以前為600萬元以上)應依法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最近查獲甲君102年取得泰國A公司給付薪資報酬計1,200餘萬元,甲君主張其長期居住於泰國偶爾回台探親,且於境內僅有利息所得10萬元,故不知要申報基本所得稅額。不過,因甲君於境內設有戶籍且當年度在台居留合計39天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應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所以仍遭該局補稅及處罰200餘萬元。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民眾注意,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者,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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