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近年來觀光熱潮不僅帶動旅遊業之人潮,也因自由行之興起,造就來台醫美觀光之風潮。醫美診所為消費者施作微整形、抽脂塑身等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均應依規定申報執行業務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某醫美診所,發現該診所與行銷公司異業結盟合作,透過電視購物平台銷售醫美服務票券,由消費者先付款給電視購物平台,取得醫美服務票券及電視購物平台開立之統一發票,消費者再持券至醫美診所使用,雖然消費者已無須付費給醫美診所,但醫美診所仍須就與行銷公司合作提供之醫美勞務所收取收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本案查獲該醫美診所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250萬餘元,經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核定漏報所得額約143萬元,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者,提供勞務所收取之收入,應依規定誠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如有漏未列報收入之情形,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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