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登載買受人名義不符情形,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
該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考量尚有部分營業人用戶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且部分公用事業未能提供該用戶房屋承租人得申請於電子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是針對所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所特別呼籲,自107年7月以後,營業人用戶若有前揭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登載不符情事,將無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扣抵,事關營業人日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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