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嘉義市吳小姐詢問:其於105年2月1日購買房地,並於同年10月5日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遲應於何時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併同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課稅所得為0或為損失,仍應於該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吳小姐出售之房地於105年10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105年11月4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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