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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4

符合新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嘉義市吳小姐詢問:其於105年2月1日購買房地,並於同年10月5日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遲應於何時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併同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課稅所得為0或為損失,仍應於該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吳小姐出售之房地於105年10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於105年11月4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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